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车辆配件厂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支付开票费,接受南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常州市**车辆配件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虚开税款累计人民币18余万元,已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17余万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葛蔚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上述地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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