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街**巷**号,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园**。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8月,天津市**公司米某某向被告人朱某某购买钢材并要求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朱某某向刘某某以较低价格购买不含税的钢材并交予米某某,同时将从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牛某某处购买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米某某,用于天津市**公司抵扣税款。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合计金额734041.73元,合计税额124787.07元,价税合计金额858828.8元。天津市**公司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2018年9月4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米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跃文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园**,联系电话1316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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