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二部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镇**行政村**村,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雇佣他人到德州找刘某某(另案处理),并支付前期费用,由刘某某通过代办,先后成立了德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建材有限公司,并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出75份票面额10万元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朱某某在得到上述公司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出售给刘某甲(另案处理)。其中,德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莱芜、济南被抵扣税款共计314656.5元;德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威海被抵扣税款共计317273元;德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2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莱芜被抵扣税款349691.2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雇佣他人成立济南**贸易有限公司后,以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25份票面额10万元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出售给刘某甲(另案处理)。济南**贸易有限公司的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莱芜被抵扣税款324727.6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获得德州**建材有限公司的25份票面额10万元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出售给刘某甲(另案处理)。德州**建材有限公司的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莱芜被抵扣税款36406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企业注册信息、税务登记表、认证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雇佣他人注册公司并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德民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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