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8********,汉族,硕士学历,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组,现租住武汉市武昌区**大厦**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8月2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安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2018年3月,朱某某得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遂通过徐某甲(另案处理)找咸宁市**局**分局**大队**徐某乙(另案处理)帮忙,并交给徐某甲人民币3万元,徐某甲用于偿还了个人欠款,后朱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8月,朱某某接到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其送案件有关材料,朱某某担心被羁押,遂邀约徐某甲到办公室找徐某乙,表示愿意拿10万元打点,后朱某某在武汉青郑高速收费站处交给徐某甲人民币10万元,徐某甲送给徐某乙5万元,并告知徐某乙个人差欠5万元,后朱某某未被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吴某某、佘某某、罗某某、黎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汉军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武昌区**大厦**楼**室,联系电话1870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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