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路**队**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并于同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并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0日两次退回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8 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3年1月7日,潘集镇**村村民张某甲通过张某乙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5万元,张某甲按照朱某某的要求签订8万元的借条,扣除首月利息,实际给付张某甲4.7万元。借款后,张某甲先后偿还1.5万元。2016年8月23日,朱某某以虚高的借条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甲偿还其本金8万元。后朱某某以标的8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甲被诈骗3.3万元未遂。
2、2013年1月19日,潘集镇**村村民张某丙通过张某乙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5万元,张某丙按照朱某某的要求签订8万元的借条,扣除首月利息,实际给付张某丙4.7万元。借款后,张某丙先后偿还1.55万元。2015年1月6日,朱某某以虚高的借条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丙偿还其本金8万元。经法院调解,张某丙偿还朱某某5万元。后张某丙还款1万元不再偿还,2015年6月18日朱某某遂以标的7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划扣张某丙银行账户1.398万元。张某丙被诈骗2.3万元未遂。
3、2013年2月4日,潘集镇**村村民张某丁通过张某乙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1万元,张某丁按照朱某某的要求签订2万元的借条,扣除首月利息,实际给付张某丁9500元。借款后,张某丁先后偿还2000元。2015年3月9日,朱某某以虚高的借条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丁偿还其本金2万元。经法院调解,张某丁偿还1.25万元。2016年10月31日,朱某某以标的2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划扣张某丁银行账户8840元。张某丁被诈骗既遂1340元,未遂9160元。
4、2013年3月20日,田集**村村民王某甲通过张某乙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5万元,张某甲按照朱某某的要求签订8万元的借条,扣除首月利息,实际给付王某甲4.7万元。借款后,王某甲先后偿还1.2万元。2014年12月18日,朱某某以虚高的借条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甲偿还其本金8万元。后朱某某以标的8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甲被诈骗3.3万元未遂。
5、2013年5月4日,潘集镇**村村民王某乙通过吴某某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3万元,王某乙按照朱某某的要求签订6万元的借条,扣除首月利息,实际给付王某乙2.82万元。借款后,王某乙先后偿还5400元。2017年3月2日,朱某某以虚高的借条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乙偿还其本金6万元。后朱某某以标的6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乙陆续还款2.7万元。王某乙被诈骗既遂4200元,未遂2.76万元。
6、2013年5月18日,潘集镇**村村民王某丙通过张某乙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6万元,王某丙按照朱某某的要求签订10万元的借条,扣除首月利息,实际给付王某丙5.7万元。2015年10月20日,朱某某以虚高的借条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丙偿还其本金10万元。诉讼期间,王某丙还款5000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丙偿还朱某某9.5万元。后朱某某以标的9.5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划扣王某丙银行账户1250元。王某丙被诈骗3.8万元未遂。
7、2013年6月15日,古沟乡**村村民陈某某通过吴某某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8万元,用车牌号为皖DC****轿车作为抵押,陈某某按照朱某某的要求签订16万元的借条,扣除首月利息,实际给付陈某某7.6万元。借款后,陈某某先后偿还1.3万元。2015年7月20日,朱某某以虚高的借条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某偿还其本金16万元。后朱某某以标的16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某被诈骗8.4万元未遂。
8、2013年5月23日,贺疃镇**村村民杨某甲、杨某乙通过张某乙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5万元,杨某甲、杨某乙按照朱某某的要求签订6万元的借条,扣除首月利息,实际给付杨某甲、杨某乙4.75万元。借款后,杨某甲、杨某乙先后偿还1.5万元。2015年7月7日,朱某某以虚高的借条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甲、杨某乙偿还其本金6万元。后朱某某以标的6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杨某甲、杨某乙陆续还了2万元。杨某甲、杨某乙被诈骗1.25万元未遂。
2非法拘禁罪
2013年1月19日,被害人张某丙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5万元。为催要钱款,2014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带着两名年轻男子开车到张某丙住所,将张某丙强行带上车,张某丙惧怕被打,便要求张某戊一同上车前往朱某某住所。期间,朱某某及两名年轻男子殴打张某丙,并让张某丙联系人帮其还钱,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当晚21时许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接到报警,出警至朱某某家中张某丙才被带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退还违法所得5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说明、调取于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借条、强制执行申请书、张某丙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吴某某、张某戊、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既遂5540元,未遂25.976万元,数额巨大;为催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付丽
代理检察员:胡静静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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