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921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镇**,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工作单位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上私刻其公司美国总部印章,然后与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对方保证金共计7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家用。
2、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某在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趁公司举办比赛期间,谎称领导同意,并保证秦皇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参赛获取前六名,收取对方保证金3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家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升武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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