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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25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证据,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以自己曾经在医院工作、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张某某疏通关系,从而帮助张某某妻子从其他医院调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高新分院工作.张某某信以为真,交给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让其帮忙找关系。朱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帮忙,之后又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25000元。张某某要求见朱某某所托之人,才愿意支付10000元。朱某某怕事情败露,遂拒绝其要求。张某某遂要求其返还10000元。朱某某拒接电话,将张某某微信拉黑。

被害人张某某在联系不上朱某某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赔偿张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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