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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集**号,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403111986********。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介绍工作的名义,将受害人李某某骗至我市,后以需要受害人支付宝账户与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发生5万元流水转账为由,让受害人李某某往其账户转钱,在李某某资金不够的情况下,哄骗李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微粒贷平台,360借条,以及线下手机实体店等方式进行贷款,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25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朱某某的亲属于2020年11月10日代朱某某退赔李某某30000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朱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固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指认照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

2.证人王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李某某对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1年1月5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件卷宗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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