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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31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88********,汉族,山东省宁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山东省宁阳县******号,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公园**。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同年11月、2018年10月10日至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两次受邀到李某某(已判决)、鲍某某(已判决)建立的工作室协助参与日常管理、负责员工餐食等事务。该工作室系李某某、鲍某某于2017年3月建立,位于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国徽苑30栋204室,由李某某负责全面工作,招聘周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沈某某(已判决)、顾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为工作人员,通过腾讯QQ聊天软件,在网上搜索年轻男性加为好友聊天,建立虚假恋爱关系,以互买信物为名,采用让对方在网上购买虚拟产品、上交工资或见面购物等方式实施诈骗。在被告人朱某某工作期间,该工作室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2日,周某某通过QQ搜索加被害人郑某某为好友,并化名“李雪”与其聊天。一周后,周某某约郑某某于11月1日在合肥市白马商城见面,李某某便安排一女子化名“李雪”赴约定地点见面,两人见面后,“李雪”诱骗被害人郑某某为其购买了衣服,总计4280元。

2、2018年11月,周某某通过QQ搜索加被害人何某某为好友,并化名“李雪”与其聊天。一周后,周某某约何某某于11月18日在合肥市武里山天街见面,李某某便安排一女子化名“李雪”赴约定地点见面,两人见面后,“李雪”诱骗被害人何某某为其购买了衣服及鞋子,总计7440元。

3、2018年3月初,董某某通过QQ搜索在网上加被害人周某某为好友,并化名“许倩”与其聊天。后以周某某“妻子”名义让其上交工资,周某某于10月31日汇款2000元。

4、2018年3月,张某某通过QQ搜索在网上加被害人陈某某为好友,并化名“欣悦”与其聊天。后以陈某某“妻子”名义让其上交工资,陈某某于10月14日汇款200元、10月20日汇款370元、11月5日汇款5210元、11月19日汇款1200元、12月7日汇款2600元,总计9580元。

5、2018年8月底,顾某某通过QQ搜索在网上加被害人徐某某为好友,并化名“方雪”与其聊天。11月18日,顾某某将徐某某约至合肥市瑶海区武里山天街附近,由周某某与徐某某见面,让徐某某购买黄金手镯(9380元)、鞋子(325元)、大衣(300元),被害人徐某某被骗金额总计10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开户资料,情况说明,电子物证检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瞿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何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李某某、鲍某某、周倩倩、董某某、张某某、沈某某、顾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涛

检察官助理:郭俊玲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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