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刑诉〔2019〕65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开发区会宝路**号**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74197.1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编造投资银行网络贷款的理由,骗取王某某13000元。
2、2017年1月至7月,被告人朱某某编造投资银行网络贷款的理由,多次骗取王某甲共计245197.11元。
3、2017年6月12日至18日,被告人朱某某编造投资银行网络贷款的理由,骗取庄某某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开发区会宝路**号**排**号;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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