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冒充交通局的领导,先后虚构帮被害人陆某某的儿子介绍到平湖市环保局工作,卖户名为“张某某”安置房给陆某某,在黄某某、广某某买卖宅基赚取转卖差价,其父亲看病需要钱,装修**花城的房屋,房子装修完后给陆某某儿子居住,帮安置房所有人“张某某”看病,给环保局领导请客送礼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陆某某财物,合计134万余元。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以介绍工作为名,先后虚构帮被害人徐某甲联系到**公司去工作、配一把仓库的钥匙需要押金、请**公司领导等人吃饭、向**公司老板等人送礼、去工作前需要缴纳社保费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甲财物,合计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徐某丙、王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某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38万余某某,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桂龙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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