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9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住**市**镇,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 于2019年1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2月份投资成立“福州众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招募工作人员,通过“借到宝”、“今借到”、“米房”等网络APP借款平台上生成借条对外放款,以追求高额利息。查明:2018年5—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金融产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向刘某某、牛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违法发放贷款六万余元,非法获利七千余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牛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网络违法放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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