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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4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将其“大话西游”游戏账号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赵某某,二人通过微信转账****。同年2月28日,朱某某通过申诉的方式将该游戏账号收回,并将赵某某的微信删除、电话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意出售游戏账号骗取他人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苑新区6号楼4单元6楼东,联系方式:1893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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