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2********,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村**社,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路**楼**单元**楼**侧。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7月2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持其捡到的 “王某某”的身份证,冒用“王某某”的身份,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分期购”消费贷款三方合同,骗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5000元人民币的手机贷款,用于购买一部价值6250元人民币的三星S7曲屏64G白色手机,该手机被被告人朱某某使用半年后以旧换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能得到被害人谅解,符合缓刑条件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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