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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2********,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社,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单元****侧。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7月2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持其捡到的 “王某某”的身份证,冒用“王某某”的身份,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分期购”消费贷款三方合同,骗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5000元人民币的手机贷款,用于购买一部价值6250元人民币的三星S7曲屏64G白色手机,该手机被被告人朱某某使用半年后以旧换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能得到被害人谅解,符合缓刑条件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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