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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06月0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官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8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0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在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QQ结识被害人黄某某,后冒用其表妹钱某某的名字及照片与被害人黄某某网恋,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与黄某某网恋的关系,以交房租、无生活费、还花呗等各类理由多次向黄某某借钱,黄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其转账共计24145.4元,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被拉黑后报警。事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黄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某24145.4元,黄某某表示对朱某某行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具有诈骗金额人民币24145.4元、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99页,散页4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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