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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游戏QQ群认识被害人代某某并互相加为QQ好友后,朱某某通过诱骗代某某投资虚构的基金以获得高额回报的方式,不断让代某某转账给其用于游戏充值的银行账户,代某某转账给朱某某共计人民币31535.53元。朱某某玩游戏赢钱后就把部分款项人民币6721.29元以投资回报的名义返还给代某某,朱某某实际诈骗代某某人民币24814.24元。

2020年4月23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座**房抓获被告人朱某某,现场起获并扣押一台苹果手机、一台安卓手机、一张银行卡及四张微信收款二维码。2020年6月5日,朱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代某某协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同日代某某收到赔偿款人民币24913元,代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朱某某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欣延

助理检察员:林碧桃

2020年8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二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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