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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25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院**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17日、自2020年10月16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络虚假发布出售医用口罩、N95口罩等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576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1月30-2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女,37岁)人民币13410元。

(二)2020年2月11-1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男,43岁)人民币37800元,被害人李某某系在本市海淀区**园**号楼**号内通过微信****。

(三)2020年2月17-21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女,41岁)人民币21265元,被害人高某某系在本市海淀区**居委会等地通过微信****。

(四)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男,30岁)人民币5501元。

(五)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某(男,29岁)人民币106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赃款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高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瑶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8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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