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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21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1日因诈骗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庐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庐城镇部分商店以谎称家住附近、先付部分现金、打欠条等方式诈骗烟酒,诈骗他人烟酒共计人民币6758元。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路**小区赖某某经营的“**超市”内,以手机放置店中担保后送钱款的方式,骗取该店黄山牌金皖香烟三条、金皖香烟一包。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人民769元;VIVO玫瑰金手机价值人民币325元。

    2.2020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路**小区马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以手机放置店中担保后送钱款的方式,骗取该店黄山牌金皖香烟三条、金皖香烟一包。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人民769元;VIVO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488元。

    3.2020年5月一天,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路杨某某经营的“**批发部”内,以赊欠的方式骗取该店黄山牌金皖香烟三条、金皖香烟一包。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人民769元。

4.2020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路刘某某经营的“**商贸有限公司”内,以先支付100元现金后回家取款的方式骗取该店黄山牌金皖香烟三条。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人民744元。

    5.202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路莫某某经营的“**烟酒超市”内,以支付200元、打假欠条的方式骗取该店黄山牌金皖香烟三条、金皖香烟一包。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人民769元。

6.2020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路与**路交口刘某某经营的“**烟酒商行”内,以谎称回家后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该店黄山牌金皖香烟三条、普皖香烟一条。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人民866元。

    7.2020年5月27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小区朱某某经营的“**超市”内,以先支付200元现金后回家取款的方式骗取该店黄山牌金皖香烟三条。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人民744元。

8.2020年5月30日15时25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路与**路交口金某某经营的“**油坊”内,以谎称家住翰林苑小区晚点付账的方式骗取该商店古井牌年份原浆5年白酒四瓶。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白酒价值人民440元。

9.2020年6月一天,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小区**期**栋**室郭某某经营的商店,以先支付100元现金后回家取款的方式骗取该店黄山牌金皖香烟三条、金皖香烟一包。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人民769元。

    10.2020年6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小区**期**栋**室郭某某经营的商店,以先支付180元现金后回家取款的方式骗取该店黄山牌金皖香烟三条。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人民744元。

11.2020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小区**期**室夏某某经营的商店,以支付200元现金、打假欠条的方式骗取该店黄山牌金皖香烟三条。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人民744元。

12.2020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至庐江县**镇**路孙某某经营的“**精品烟酒”,以先支付320元现金后回家取款的方式骗取该店黄山牌金皖香烟三条。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人民744元。

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庐江县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欠条、扣押清单;2.被害人夏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莫某某等十二人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被骗烟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涉案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说明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其国

检察官助理:周丽萍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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