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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席某某(已判决)在“橙子直播”任职招商经理,负责招聘主播,并从主播在直播中获得的刷“礼物”钱款中抽取92%提成。随后席某某与该公司签约,并自己成立公司招聘主播。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甲向席某某表示想做直播工作,席某某便为其认证直播号,并招聘姚某某(已判决)进入朱某甲直播间“兔几”做主播,约定姚某某的底薪为每月5000元。被告人朱某甲与席某某约定,朱某甲的酬劳为直播间刷“礼物”费用的90%提成。同年8月,为吸引网友进入直播间为主播刷礼物,被告人朱某甲与席某某一起虚构一名“李涵”的女子身份,谎称其系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实习护士,利用该身份在“陌陌”交友软件上结识被害人朱某乙。“李涵”的微信号(lihan668855)系席某某的身份证信息注册,被告人朱某甲使用该微信号以“李涵”身份与被害人朱某乙文字聊天,称自己系无工资的实习护士,在橙子直播平台直播赚取生活费,诱骗被害人朱某乙进入“兔几”直播间刷“礼物”,并称会在事后返还打赏费用。为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朱某甲与席某某让姚某某以“李涵”身份与被害人语音或视频聊天,聊天内容系事先准备的话术模板。被害人朱某乙信以为真,于2019年8月20日至8月25日在橙子直播平台的“兔几”直播间打赏“礼物”共计人民币66386元。被告人朱某甲以“李涵”身份与朱某乙约定于同年8月26日见面返还打赏费用,在约定时间未出现,并不再回复朱某乙微信信息。同年8月26日,橙子直播公司工作人员向席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70461元,其中包括被害人朱某乙打赏费用。尔后,席某某于同日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转给朱某甲人民币43669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河南省禹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甲退缴非法所得35000元,同案姚某某退缴非法所得31386元,上述钱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朱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橙子直播软件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银行转账流水、支付宝及微信财付通支付流水、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席某某、姚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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