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到黄山市屯溪区荷花池小吃一条街福利彩票店,在明知身上没钱、无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欺骗彩票店老板姚某某向其销售“安徽快三”彩票共计2729元。后朱某某向老板承诺第二日支付彩票款并出具欠条一张。
2.2020年8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黄山市屯溪区荷花东路31号福利彩票店,在明知身上没钱、无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欺骗彩票店老板娘向其出售“安徽快三”彩票共计9900元彩票,扣除中奖的1600元,其需要支付彩票款8300元。后朱某某先假装到银行取款机取钱,后又借口打电话向朋友借钱,老板吕某某遂报警。
3.2020年8月中旬一天早上,被告人朱某某到黄山市屯溪区新园路322号福利彩票店,在明知身上没钱、无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欺骗老板胡某某向其出售“安徽快三”彩票共计1950元人民币。后朱某某无力付彩票款便将身份证押在胡某某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欠条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胡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共价值人民币1297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检察官助理:王珍珍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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