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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射阳县**农场**村**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朱某某谎称跟女朋友约会需要借用被害人周某某的金项链,骗得周某某的金项链1条,后朱某某将该金项链销赃得人民币4767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农场**村**幢**号(联系电话:1875142****)。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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