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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63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某通过QQ联系并委托国某某(已判决)为其发送诈骗短信600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国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张某某、国某某电信诈骗案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转包诈骗信息由他人发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的诈骗行为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_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川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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