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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号院**号楼**号,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路**大厦**室。 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冒充女性在网络上添加被害人李某某为QQ好友,通过“网恋”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借缺钱之由骗取钱财,被害人李某某在住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向被告人朱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0170元(以下币种相同),作案后,赃款挥霍。事后在被害人李某某的追要下退还1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属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等;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讯问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国菡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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