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乃文、唐烟梅,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我院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朱某某在外欠债无力偿还,遂起意诈骗他人钱财用于还债。2018年8月开始,朱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台商大厦**** 室**维修店工作,期间私下添加多名顾客为微信好友,并谎称以为顾客办理手机“以旧换新”、新手机三包卡等为由,向顾客额外索要钱财,并骗走了部分顾客的手机没有退还。2018年11月底,由于被多名被害人追讨还款,朱某某遂离开东莞。具体作案情况如下:
1、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谢某某、郑某某二人共30972元及苹果6S PLUS手机一台(价值约5000元)。
2、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罗某某13263元及苹果6S PLUS一台(价值约1200元)。
3、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肖某某11288元,期间退还赃款4000元,实际诈骗肖7288元。
4、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谭某某16565元。
5、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李某甲12598元及苹果8PLUS手机一台(价值约3000元)。
二、2018年11月底,被告人朱某某在东莞作案后逃窜到浙江省温州市,在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公寓A座10楼苹果售后门店工作期间,以上述同类型手法诈骗多名被害人的款项及手机。具体作案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麻某某4698元。
2、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夏某某6599元及一台苹果7P手机(价值约5999元)。
3、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黄某某7999元及一台苹果X手机(价值约7499元)。
4、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赵某某28347元及一台苹果X手机(价值约5800元)。
5、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某199元及一台苹果X手机(价值约6300元)。
6、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洪某某399元及一台苹果XS MAX手机(价值约10999元)。
7、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李某乙5999元及一台苹果XR手机(价值约5999元)。
8、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管某某637元及一台苹果X手机(价值约8000元)。
9、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叶某甲15497元及一台苹果XR手机(价值约8888元)。
10、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3日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叶某乙15497元及一部苹果X手机(价值约8888元)。
11、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一台苹果XR MAX手机(价值约7800元)。
12、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陈某某299元及一台苹果XS MAX手机(价值约8999元)。
13、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刘某某6287元及一台苹果XR手机(价值约3720元)。
14、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期间,朱某某诈骗被害人柯某某199元及一台苹果X手机(价值约5900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公寓*座**楼苹果售后店被抓获。破案后涉案的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黄某杰等证人的证言,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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