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6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镇**村**垸**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 2017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络,假冒杂志社编辑的身份,谎称从事论文代理工作,可以帮助他人在《中国全科医学》、《中国组织工程研究》等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四人的信任,并以“定金”、“版面费”等名义,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分别骗得上述四被害人人民币16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共计人民币43000元。
2018年8月27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火车东站T155列车上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现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本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对其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张。
3.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已全部退赔各被害人。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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