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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天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11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网络上购买多个QQ账号和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以办理大学毕业证为幌实施诈骗。被告人朱某某在网上发布办理毕业证等证件的消息,并留下QQ联系方式让被害人添加好友,后双方进行商谈办理假证件事宜,朱某某再以办理毕业证需先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转账付款;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被告人还冒充快递员,再以收取安全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的缴纳高额保证金;被害人付款后被告人朱某某将被害人拉黑断绝联系。

现有被害人报案的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黄某甲26500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常某某52000元人民币。

(3)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周某甲11000元人民币。

(4)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孙某甲25000元人民币。

(5)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褚某某94800元人民币。

(6)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曾某某4500元。

(7)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王某某4500元人民币。

(8)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周某乙4500元人民币。

(9)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黄某乙8800元人民币。

(10)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金某某25000元人民币。

(11)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孙某乙6500元人民币。

(12)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郝某某4000元人民币。

(13)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依某某7800元人民币。

(14)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郑某某450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11日,民警在湖南省衡阳市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在被告人朱某某的住处湖南省衡阳市**区**小区**栋**室内现场查获作案银行卡25张、现金54000余元人民币、电话号码卡9张、电脑2台、手机5部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电脑、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涉案账户资金审计报告,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常某某、周某甲、孙某甲、褚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周某乙、黄某乙、金某某、孙某乙、郝某某、依某某、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电子证据保存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录像、被缴获手机及电脑内电子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可以酌情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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