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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某以谎称可通过关系为他人买到驾驶证、重考科目一、科目二等名义向何某某实施诈骗,为骗取何某某的信任,朱某某虚构“黄某某”身份,谎称通过“黄某某”购买驾驶证。何某某通过朋友和客户的关系收取想购买驾驶证的学员费用合计468000元,并以微信、现金支付给朱某某。截至案发,被告人朱某某共退还何某某269000元,至今剩余199000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杨某某、马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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