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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9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号。因本案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使用其女朋友何某水微信号的机会,假冒何某水身份向何某水的亲属借钱,骗取被害人何某行、陈某妮共计人民币18550元。   

2、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使用其女朋友何某水微信号的机会,假冒何某水身份先后多次向何某水的朋友借钱,共骗取被害人闫某文人民币36550.1元。

2020年4月1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经传唤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何某水、庞某丽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行、闫某文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手机1台,先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视频光盘十一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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