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宾州**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7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廖某甲、廖某乙(已判刑)在微博上冒充被害人何某某好友,谎称要购买回国机票无法付款,让何某某帮忙支付机票款,何某某信以为真,于是通过支付宝分将人民币17400元分三次转至卡号为62170010500******(彭某某)的账户上。诈骗成功后,朱某某联系韦某某(已判刑)将钱款取出。
2.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廖某甲、廖某乙(已判刑)在通过微博冒充被害人范某某的好友谢旻一,谎称要购买回国机票无法付款,让范某某帮忙支付机票款,范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将人民币11600元分两次转至卡号为6229083931******(余某某)的兴业银行账户上。诈骗成功后,朱某某联系韦某某(已判刑),根据事前约定由韦某某将涉案钱款全部取出。
3.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廖某甲、廖某乙(已判刑)在微博上冒充被害人孙某某的大学同学刘某某,给孙某某的女朋友梁某某发送信息,谎称自己要回国购买机票但是无法付款,让梁某某帮忙支付机票款,因梁某某账户内没有充足的余额,梁某某就让孙某某帮刘某某支付机票款。孙某某信以为真,将人民币5400元转入卡号62149218******(王鑫)的账户上。诈骗成功后朱某某联系韦某某(已判刑)将钱款取出。
4.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廖某甲、廖某乙(已判刑)在微博冒充被害人周某某的好友,谎称要购买机票回国,但是无法付款,让周某某帮忙支付机票款。周某某信以为真,于是通过微信将人民币9600元至卡号62178520000******(张大正)的账户上。诈骗成功后,朱某某联系韦某某(已判刑)将钱款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何某某、范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的笔录;
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同案人廖某甲、廖某乙、韦某某的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朱某某的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取款视频、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树泽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侦查卷)叁册(含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