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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颖,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3********,土家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巷**巷。因犯诈骗罪,2016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田英治,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赵霖,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5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6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全国代购微信群内发布代购AHC眼霜信息,后被害人史某某相信后通过微信找朱某甲订购100套AHC眼霜,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别给朱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9000元。朱某甲给史某某发货10套AHC眼霜后,剩余的80套AHC眼霜市场价值人民币8100元经被害人多次催促仍既未发货也未退款。

2.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孙某某表示有AHC眼霜售卖,并给孙某某提供眼霜视频确认。同年8月19日,孙某某相信后同意购买200套AHC眼霜,每套眼霜90元,并通过支付宝给朱某甲使用的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8000元。朱某甲收款后经被害人多次催促仍未发货,随后朱某甲给孙某某的朋友殷蓉邮寄30套AHC眼霜被孙某某扣留并予以折抵,剩余的170套AHC眼霜市场价值人民币15300元至今未发货。

3.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朱某甲给被害人杨某乙代购了护肤品、戴森吹风机、LV拼接包等商品,在取得杨某乙的信任后,杨某乙继续向朱某甲订购劳力士手表,并通过支付宝给朱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101800元,朱某甲收款后经被害人多次催促仍既未给杨某乙订购劳力士手表,也未退款。

4.2018年9月18日,被害人李某某在代购群内发布代购爱马仕项链的信息,被告人朱某甲看到信息后添加李某某微信后表示可以代购。随后朱某甲给李某某代购了爱马仕项链、未代购成功的商品也进行了退款。期间朱某甲虚构其在上海经营有实体店、名下有豪车、存款证明、诸多奢侈品等财富实力,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李某某继续向朱某甲订购LV包、烟弹、11块劳力士手表等奢侈品。2018年9月20日至10月18日期间,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分别给朱某甲转账货款共计人民币998290元,朱某甲收款后将LV包、烟弹已发货给被害人,剩余的11块劳力士手表货款共计人民币904500元经被害人多次催促仍既未发货也未退款。

5.2018年5月10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先后三次找被害人王某乙代购了一双梅丽莎牌儿童凉鞋、一个GUCCI男钱包、一个GUCCI男背包、一个LV女包、一个周大福黄金手镯、一条周大福黄金项链、一套CPB护肤品、两块周大福黄金条、一个GUCCI女士盒子包、一件巴宝莉男士上衣及一个女士钱包、两条黄金项链、一套SKⅡ面膜、一套荷诺面膜,后王某乙将代购物品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朱某甲提供的虚假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同仁路东海广场,收件人为琪琪。代购物品到达上海后,朱某甲要求顺丰快递员季某某签收后转寄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街道香港城瑞景酒店,朱某甲收到物品后经被害人多次催促仍拒不付款,也不退货。造成被害人王某乙损失共计人民币217051.162元。

6.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朱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梁某某代购一个香奈儿包、两块周大福金条、一个周大福金手镯、一个LV包、化妆品等诸多奢侈品,随后梁某某将代购物品两次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朱某甲提供的虚假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同仁路东海广场,收件人为芝芝。代购物品到达上海后,朱某甲要求顺丰快递员季某某签收后转寄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街道香港城瑞景酒店,朱某甲收到物品后将香奈儿包、化妆品等物品予以退还被害人,剩余的两块周大福金条及一个周大福金手镯经被害人多次催促后仍拒不付款,也不退货。造成被害人梁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77753.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邮政银行卡一张;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手机号码开户资料、个人账户申请书、微信支付宝转账退款记录、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流水、快递信息、代购物品发票信息、邮寄快递派单信息、签收快递单号、通话记录、微信号交易流水、王某乙、梁某某被骗物品价格清单、返点清单、关于返点的情况说明、代购物品返点率表、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查报告、户籍资料等;

3.证人陈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朱某乙、胡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史某某、杨某乙、李某某、王某乙、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笔录、检查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发货视频一份、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五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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