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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汉族,生于197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身份证号3203041979********,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徽县**镇**村村民杨某甲在北京朝阳区务工时通过QQ认识了被告人朱某甲,朱某甲以有事需要用钱等为由,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向杨某甲借钱,朱某甲于2015年4月25日给杨某甲写了43000元的欠条。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又通过微信“心灰意冷”陆续向杨某甲借钱,于2019年元月份给杨某甲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拍照后通过手机微信发给杨某甲。

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甲虚构自己生病在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让杨某甲给微信号liuhaiyang075508昵称“散落满天的回忆”支付医药费,骗取杨某甲63420.23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朱某甲称其已将借杨某甲的所有钱支付给要款公司,让杨某甲向要款公司要钱,并向杨某甲推荐了要款公司会计微信号为liuhaiyang13140801,昵称是“我的爱”的微信(实为朱某甲本人的另外一个微信号),杨某甲用微信添加“我的爱”后,被告人朱某甲冒充要款公司工作人员,以转账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杨某甲1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证明、调取证据通知单、被告人到案经过、调取的证据材料、被告人体检表等;

2证人杨某乙、朱某乙、朱某丙、贺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76320.23元,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法定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荣

2019年10月24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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