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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朱某某,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栋**室。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淡某某的孩子办理江北新区桥北地区某小学入学手续为由,并通过一人分饰多个微信角色捏造找人办事的假象,先后骗取淡某某共计人民币1944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淡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王莉

检察官助理:申伟凡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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