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刘某某因被他人控告涉嫌敲诈勒索在射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朱某某以可以帮助其说情打招呼为由,在该派出所内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丽丽
检察官助理:丁 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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