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住山西省忻州市**区东方新天地**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受害人苏某某通过抖音小视频软件认识被告人朱某某,并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2020年5月25日朱某某以其有5000张蒙牛真果粒“青春有你”投票卡为名联系受害人苏某某,并以每张18.5元的价格分两次售卖投票卡共计4700张,受害人苏某某在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村,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朱某某共计86950元,苏某某在收货后发现均是假卡,后被告人朱某某失去联系。
2.2020年5月25日受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到朱某某有蒙牛真粒“青春有你”投票卡出售,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某某以每张18.5元的价格售卖投票卡4000张,受害人黄某某在广州市**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朱某某共计74000元,在收到包裹后发现均为假卡,后被告人朱某某失去联系。
以上被告人朱某某骗取金额共计160950元,其违法所得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接证据清单、研判报告、黄某某被诈骗案立案情况、黄某某提供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广发银行客户回单、微信截图)、谅解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派出所出具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于某某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卫东
检察官助理:杨明生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情况:
苏某某,男,身份证号:1303231995********,居住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洋河口**村**号,电话:186********;
黄某某,男,身份证号:4401811996********,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区**村**路**花园西区菁华轩,电话: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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