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住唐山市住路北区**道**家属院**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无法保证能够购买到废旧物资的情况下,虚构其能够买到**市**厂废旧电机等废旧物资的事实,于2019年4月,骗取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定金5000元。后被告人朱某某采取同样方式,于2019年7月分别骗取郁某某定金1万元、骗取陈某某定金5000元。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共诈骗李某某、郁某某、陈某某3人,合计诈骗金额为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朱某某苹果手机一部;
2被害人李某某、郁某某、陈某某提供的书证;
3证人李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狄泽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苹果手机一部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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