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办事处**村**号,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家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秋天,杨某某在被告人朱某某开的“**口腔”诊所上班,朱某某以杨某某没有大专毕业证不能考医生为由,告知杨某某有能力为其办理大专毕业证。2016年8月中旬朱某某以找熟人跑关系为由向杨某某索要了人民币3000元。过了一周后,朱某某打电话告诉杨某某能够为其办理邢台市医专的大专毕业证,但是需要花费人民币50000元。2016年8月15日,杨某某和其母亲一起去银行给朱某某转账人民币49950元,收到钱后朱某某称2018年6月份就可以拿到大专毕业证。到了2018年6月份杨某某没有收到邢台医专的大专毕业证,在学信网上也没有查到毕业信息,后被告人朱某某一直用各种理由搪塞,并拒不退还费用。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立新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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