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52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归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加入“香港美一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济源市组织、参与诈骗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该集团以交纳人民币2900元换取一点业绩点以及拉人头发展下线成员以获取下线成员提成的方式维持运作,以累计业绩点可晋职从而获取巨额回报为由稳定扩大诈骗团伙规模,鼓励、支持诈骗团伙成员在虚拟网络上以谈恋爱的方式骗取陌生网友信任,再以生活费、见面的路费等方式骗取陌生网友钱财。
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层级管理分明,由老总(或称大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组成。老总负责维持团伙稳定,变卖掌控团伙窝点资源给经理、主任从而非法获利。经理负责团队日常管理、指挥主任组织业务员开展培训活动、收取业务员交纳资金。主任、主管向经理负责,下达命令、管理业务员缴纳业绩点秩序、管理窝点日常生活、协调女性成员协助男性成员实施诈骗活动,上课提供培训指导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等系列事务。业务员实施具体诈骗活动,以拉人头的方式骗被害人前往济源交纳会费成为会员或在网络上以男女朋友相称,以虚构需要路费、生活费、家人生病等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款。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5月至8月间在河南省济源市北海小区47号楼3单元402室窝点担任业务员,协助刘某某、卢某某等人实施诈骗活动,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2315.2元、高林人民币10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截图、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钟某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温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静邵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8871****;
2.案卷贰册、讯问笔录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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