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事先收取砍头息,并隐瞒被害人归还部分本息的事实以借条金额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139800元,其中既遂数额69800元,未遂数额7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21日,被害人邱某某向朱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6分。后邱某某向朱某某偿还30000元本金,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借款协议。2016年9月18日,朱某某仍以50000元的借款协议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2月27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邱某某归还朱某某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目前判决生效但尚未执行。综上,朱某某诈骗未遂30000元。
2.2016年3月18日,被害人徐某某向朱某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1角。朱某某在先行收取1000元砍头息后,实际给付9000元,并要求徐某某签订虚高20000元的借款协议。2016年11月8日,朱某某以20000元的借款协议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于同月18日申请撤诉。期间徐某某共支付朱某某8000元利息。2017年4月25日,朱某某再次以20000元的借款协议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5月25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归还朱某某20000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徐某某母亲方某某代支付朱某某10000元,朱某某向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结案。综上,朱某某诈骗既遂9000元。
3.2016年12月27日,被害人柯某某、张某某向朱某某借款50000元,由缪某某提供担保,约定月息1角。朱某某在先行收取5000元砍头息后,实际给付45000元,并要求柯某某、张某某、缪某某签订虚高80000元的借款协议。后柯某某、张某某支付朱某某30000余元利息,遂无力偿还。2017年12月4日,朱某某以80000元的借款协议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因柯某某、张某某未按约定还款,朱某某又以8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后柯某某、张某某陆续向朱某某支付12000元。综上,朱某某诈骗既遂35000元,未遂30000元。
4.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叶某某、周某甲向朱某某借款10000元,由王某某提供担保,约定月息1角。朱某某在先行收取1000元的砍头息后,实际给付9000元,并要求叶某某、周某甲、王某某签订虚高20000元的借款协议。后叶某某、周某甲支付朱某某900元利息,遂无力偿还。2017年3月7日,朱某某以20000元的借款协议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6月6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叶某某、周某甲归还朱某某2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周某甲委托朋友周某乙帮其支付朱某某20000元本金及利息2000元,朱某某遂向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结案。综上,朱某某诈骗既遂13900元。
5.2017年5月16日,被害人毛某某向朱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角。朱某某在先行收取2000元的砍头息后,实际给付18000元,并要求毛某某签订虚高40000元的借款协议。后毛某某支付朱某某3900元利息,遂无力偿还。2018年1月10日,朱某某以40000元的借款协议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月29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毛某某归还朱某某4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双方协商,毛某某母亲马某某代支付朱某某20000元,朱某某向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结案。综上,朱某某诈骗既遂5900元。
6.2017年11月21日,被害人周某丙向朱某某借款5000元,由董某某提供担保,约定月息3角。朱某某在先行收取1500元的砍头息后,实际给付3500元,并要求周某丙、董某某签订虚高10000元的借款协议。后周某丙支付朱某某500元利息,遂无力偿还。2018年3月26日,朱某某以10000元的借款协议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4月25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丙归还朱某某借款1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周某丙支付朱某某5000元,朱某某向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结案。综上,朱某某诈骗既遂2000元。
7.2017年11月21日,被害人周某丙向朱某某借款10000元,由周某丙妻子詹某某提供担保,约定月息3角。朱某某在先行收取3000元砍头息后,实际给付7000元,并要求周某丙、詹某某签订虚高20000元的借款协议。后周某丙和詹某某支付朱某某1000元利息,遂无力偿还。2018年11月8日,朱某某以20000元的借款协议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2月11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丙归还朱某某2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判决生效但尚未执行。综上,朱某某诈骗既遂4000元,未遂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银行账户明细、账簿、户籍证明等;
2.证人方某某、周某乙、马某某、缪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毛某某、周某丙、柯某某、张某某、周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涛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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