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潜江市**街道**村**组。2010年5月14日因吸毒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2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朱某甲通过聊天软件与陈某某结识,并虚构隐瞒自己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和财产情况,获取陈某某好感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朱某甲先后虚构各种理由,骗取陈某某钱款13900元;利用陈某某的信任,获取陈某某的信用卡及密码,使用信用卡消费套现2467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以将汽车从北京托运回潜江为由骗取陈某某2500元。
2.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以哥哥朱某乙住院找其要工资为由骗取陈某某2000元。
3.2018年2月7日,被告人朱某甲以北京汗蒸养生馆和超市交水电费为由骗取陈某某4000元。
4.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以支付王某某汽车修理费为由骗取陈某某3400元。
5.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朱某甲以支付北京汗蒸养身馆员工工资为由骗取陈某某2000元。
6.2018年1月17日至3月15日,被告人朱某甲使用陈某某两张信用卡消费套现24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转让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5.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信用卡账单;6.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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