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069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 19年8月1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在网上用购买的手机号注册账号并发布虚假二手车买卖信息,一旦有人联系购买车辆,则要求对方先付定金,再通过谎称送车要求对方付清尾款至其指定的银行卡上,待钱到账,则通过ATM机取出。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4日,云南省景谷县的被害人李某某在网上看到被告人朱某某发布的虚假二手车买卖信息后,遂联系朱某某购买一台二手皮卡车,后双方约定价格为10500元,李某某当日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给朱某某作为购车定金。2019年7月25日,朱某某谎称将车子已送至景谷县范围,要求李某某将剩余9500元购车尾款支付至其指定的邮政银行卡(户名刘伟,卡号:6217993********7831)账上,李某某遂于当日14时许通过ATM机向朱某某指定账户转账9500元。事后,朱某某将李某某转的10500元购车款取出据为己有。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双峰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良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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