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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六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99********,汉族,大专文化,西安**技工学校新疆区域招生老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羁押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系西安**技工学校新疆区域招生老师,朱某某自2019年3月份入职至今共招收九名学生,要求所有学生家长将费用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转给自己由其代交学校。朱某某将其中三名学生学费未向财务缴纳,将其余六名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每人2600元私自扣除。又谎称自己能办理专升本骗取了四名学生每人9600元。朱某某将从学生处骗取的约六万元钱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六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瑜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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