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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曾某甲的儿子方某某进入重庆市九龙坡区招商局工作,以需要花钱打点为由,于10月28日在九龙坡区万象城铜锣湾餐厅骗取曾某甲现金20000元;于11月5日骗取曾某甲通过银行向其账户存款10000元;于11月23日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向其微信转账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将诈骗的35000元用于本人消费。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银行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曾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甲、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人民币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检察官助理:夏美云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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