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57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赵某某,后谎称购买机票、母亲生病等理由,伪造机票和身份证件,骗得人民币5,136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通过他人介绍结识被害人黄某某,后谎称购买车票等理由,骗得人民币3,638.88元。
2020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刘某某,后以购买物品等理由,骗得人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三名被害人通过交友软件或他人介绍结识被告人朱某某,并发展为恋人关系,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购买机(车)票、母亲生病、购买物品等理由诈骗其钱款的事实。
2.接受证据清单、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实施诈骗的具体过程及三名被害人向被告人朱某某转账或为其购买物品的事实。
3.相关机票、身份证件照片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为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钱款,伪造了本人的身份证件及机票的事实。
4.交友软件账户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在交友软件发布交友信息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到一部移动电话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锦萍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补充工作情况一份。
3.赃物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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