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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多次谎称能帮助被害人诸葛某某见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的妻子万某某,并将其妻子从看守所放出,但需要花钱找关系。据此,朱某某从诸葛某某处获得人民币20万元,并将之用于归还自身债务及银行贷款,后朱某某退还诸葛某某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诸葛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结婚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流水账单、微信、支付宝收款截图、刑满释放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诸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贤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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