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5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2年7月至2019年9月,因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油坊社居委徐尚里(尚西)项目拆迁,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私刻公章,伪造了“未享受安置”的证明,骗取政府拆迁临时安置过渡费共计人民币169980元。2020年9月2日朱某某投案,9月7日,其家人上缴区财政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拆迁安置材料及安置过渡费支付材料、徐某甲拆迁安置档案复印件;
2.证人计某某、张某某、徐某乙、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诈骗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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