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和达雅苑”**区**栋**室。2018年11月21日,朱**因涉嫌诈骗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虚构法国留学生的身份获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多次编造虚假理由先后从周某某手中分别骗取人民币16000元、4500元、2000元、1700元、9700元、32000元、7000元、31000元、37500元、7500元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157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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