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1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办理挂车牌照手续(包括行驶证、车牌照、营运证、税收完税证明)为由,先后为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办理了假的蒙E****挂、闽D****挂、闽D****挂挂车牌照手续,骗取上述被害人计人民币14.5万元。三名被害人发现上述牌照系假牌照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2018年8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全部退款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案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根据本案性质、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唐 浩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5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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