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镇**村民委**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无真实货物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售卖LED灯具信息,后被害人周某某看到后通过微信与朱某某取得联系,商谈购买LED灯具事宜,并于同年12月23日陆续支付货款共计48980元,朱某某得款后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退还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海棠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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