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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某某自2019年8月份始,以购房贷款需“刷流水”和缴纳“担保金”的名义,先后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信用卡五张透支套现,用于购买彩票和生活花费,后以拆西墙补东墙的形式偿还先前透支款,案发时尚有7.5万余元未偿还;

2、被告人朱某某自2019年5月始,以谈恋爱的名义欺骗苏某某,取得信任后,先后在花呗、借呗、唯品会等平台贷款82110元。该2019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后,仍隐瞒该事实,继续欺骗苏某某,利用平台贷款103300元,透支信用卡。案发时尚有平台贷款147143.11元,信用卡透支36557元未偿还。

3、被告人朱某某自2019年12月1日以来,虚构宝妈妈有补贴事实,三次骗取方某某1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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