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住**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网络发布销售二手叉车的信息,在被害人任某某等人通过微信与其联系时,向被害人发送网上下载的合力叉车、铭牌等照片,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收取货款后,朱某某通过物流向被害人运送翻新的报废叉车,共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等人货款110600元,并从中获利50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经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5台叉车为假冒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力”、“HELI”商标的叉车。

1.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向唐某某发送叉车图片、合格证、名为刘某某的假身份证等照片,谎称出售2019年8月份购买的自己厂子自用的九成新叉车取得唐某某信任,后向唐某某通过物流发送一辆翻新的报废叉车,骗取唐某某叉车款23600元。该车系朱某某倒卖破旧叉车剩余的,购买价格不详,朱某某供述车贩收车价为9000元左右。案发后,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600元并获得谅解。

2.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向栗某某发送叉车图片、发票、合格证、名为刘某某的假身份证等照片,谎称出售自己工厂自用的2019年购买的九成新合力叉车,在取得栗某某信任后,通过物流向栗某某发送一辆翻新喷漆的叉车,骗取栗某某叉车款21000元,该车系朱某某花9700元在马某某处购买。案发后,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1000元并获得谅解。

3.2020年4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某发送叉车图片、发票、合格证、铭牌等照片,谎称出售2019年购买的自己工厂自用的叉车取得周某某信任,后通过物流向周某某发送一辆组装翻新的老叉车,骗取周某某叉车款20000元。该车系朱某某花10900元在马某某处购买。案发后,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500元并获得谅解。

4.2020年4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向任某某发送叉车图片、发票、合格证、铭牌等照片。谎称出售自家工厂使用2019年购买的、现九成新叉车取得任某某信任,后通过物流向任某某发送一辆重新喷漆、翻新的无任何手续的报废叉车,骗取任某某叉车款26000元。该叉车系朱某某花13500元在李某某处购买。

5.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向彭某某发送叉车图片,谎称出售2019年9月份购买的自己工厂自用的叉车取得彭某某信任后,通过物流向彭某某发送一辆经过翻新喷漆、无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的报废破叉车,骗取彭某某叉车款20000元。该车系朱某某花12500元在史某某处购买。案发后,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1200元并获得谅解。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的家中被武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粟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友忠

检察官助理:周璇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